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2100817号
当事人:上海新泉铸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X0783928XL
地址:松江区泖港镇新波路517弄29号1幢一层-A
法定代表人:蔡石才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发出《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你单位未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021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书;(2)调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日